附經營範圍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什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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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答:農村經濟合作社屬於自治組織性質,合作社是勞動羣衆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、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。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、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,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。農村經濟合作社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,它有自己的名稱、組織機構和場所。
一、農村經濟合作社是什麼
1、農村經濟合作社屬於自治組織性質,合作社是勞動羣衆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、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。所謂合作經濟組織,首先強調的是“合作”,然後是“經濟組織”,這是兩個基本要素。
2、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、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,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。根據《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,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、利用者,自願聯合、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。
3、按照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規定,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,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,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(經濟合作社)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,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。
4、農村經濟合作社依法律和政策規定而建立,有自己的名稱、組織機構和場所,擁有獨立的財產和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的能力,並能在一定的財產範圍(土地所有權除外)獨立承擔民事責任,符合民事主體的資格條件,因此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。
二、農村經濟合作社經營範圍
1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第三條,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爲主要服務對象,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:
(1)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、使用。
(2)農產品的生產、銷售、加工、運輸、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。
(3)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。
(4)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、信息、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。
2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第四條,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:
(1)成員以農民爲主體。
(2)以服務成員爲宗旨,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。
(3)入社自願、退社自由。
(4)成員地位平等,實行民主管理。
(5)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(額)比例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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